债务人破产,如何正确追债?

优唯法务 2022-12-16 讨债技巧 4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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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给世界经济造成重创。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如何完善破产制度,稳定有序退出市场,是优化商业环境、维护市场稳定的迫切问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促进破产案件高效审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判机制的指导,提高破产审判程序的效率,深圳收账公司帮助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1、优化公告等送达程序

首先,加强国家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发布信息的地位,明确需要在国家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发布的事项,统一司法口径。

其次,明确了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简单方式在破产案件交付中的地位。该意见规定,除公告外,需要通知或通知的事项可以以简单的方式进行。

最后,采用简便方式进行通知或告知,必须要保证“能够确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收悉”。这就要求法院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2、明确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

虽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38条明确了协调审判和管辖此类案件的原则,但共同上级法院可以确定法院的集中管辖权,但没有关于如何协调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的规定。《意见》第四条明确了有关人民法院协商-逐级报上级法院协调-报共同上级法院解决争议的途径,并要求对有关协调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按照执行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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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1、优化时间成本

(1)将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

(2)以经济手段激励管理人积极推进破产程序进展;

(3)明确在接管过程中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发生诉讼的,不停止接管;

  (4)经理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和违约责任。

2、扩充调查手段及相关保障措施

《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债务人拒不移交或提交财产或相关资料的,仅明文规定了罚款这一制裁措施,手段单一。

《意见》完善了相关保障措施,即法院可以裁定债务人转让的内容和期限。拒绝履行的,可以采取搜索、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扫清管理人接管工作的障碍。很明显在调查债务人的诉讼和财产状况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和网络执行调查控制信息系统获取相关信息,扩大管理人的调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1、拓展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

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视频、非在线视频通信群等非现场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除外)举行,并可以通过短信、邮件、即时通信群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在全国疫情防控规范化的背景下,对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缩小了可申请撤销会议决议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条件,一旦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须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意见第12条缩小了可申请撤销的范围,即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予支持。


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这一部分首先通过积极总结和反向列举来明确快速审判的适用范围。快速审判可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破产清算简单、和解案件,看似范围广,但反向列举了四种不适用于快速审判的案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债务人为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列出的条款范围较大,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不适用于快速审判方法的底部条款,在后期破产实践中,快速审判机制的适用或限制,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可能出现快速普及。

此外,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快速审判适用的各个时期。一般来说,时间比普通程序要短得多:审判限额为6个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管理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并向法院报告。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首先,强化法院司法强制措施,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毁损账簿等重要证件材料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对管理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明确管理人有调查并追回财产的义务,以及配合刑事制裁,打击债务人的不当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职责。意见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或依职权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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